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
维修定点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财行发〔2020〕208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维修定点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放管服”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不再开展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维修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维修定点服务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14〕69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2020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车辆维修定点服务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8〕850号)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实行。已签定服务采购合同且未到期的可继续按照原合同实行,服务采购合同已到期需要进行车辆维修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
四、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通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车辆维修服务采购工作,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